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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侦查程序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7-02-03 00:00 浏览量:3335 分享到:

一、确立侦查程序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司法审查制度是通过司法程序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否违宪进行的一种审查,具体表现为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补救,本质上是司法权对其他国家权力的制衡。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司法、行政机关由人大这一立法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因此,我国的司法审查范围是除立法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目前最主要指的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司法审查。但是,西安刑事辩护律师,西安劳动争议律师,西安房地产律师,西安交通事故律师,西安知识产权律师,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http://www.xuanjulawer.com作为与公民基本权利密切相关的一项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活动明确被行政诉讼法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同时刑事诉讼法中也欠缺对侦查程序进行有效规制的司法审查机制,刑事侦查活动成为国家权力制约领域中的一个相对薄弱地带,侦查行为是否正当基本上是依靠侦查机关自身的内部审查来进行,立法上缺乏一套合理的司法审查机制对侦查程序进行规范,这导致司法实践中频频发生的侦查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治理和预防。基于此,对于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活动进行司法审查同样十分必要,且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程序法的宪政意义要求
现代国家学说认为,宪政的基本要义在于对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予以保障,同时要求一切国家权力都来自宪法并受其约束,即保障公民人权与限制公共权力。[1]关于宪政的实现路径,有学者提出“宪政程序化”的观点,认为宪政不仅仅是一种包括先进的宪政基本原理和基本观念的理想状态、完善的宪政法律规范的规范状态、前二者实现程度的现实状态等理论层次构成的实质内容,还强调宪政的关键问题应当在于程序问题,也就是说需要一个动态的转化过程来实现宪政的以上内容,并且要求这个过程必须是正当的,具有公开性、公众参与性以及技术上的可操作性。[2]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宪法所调整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一致性,刑事诉讼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通过程序独立价值的彰显来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一种平衡,尤其在这种权利(力)的对抗更为明显和直接的侦查阶段,第三方司法审查介入具有非常重要的正当程序价值。[3]它存在的功能在于为权利提供一种最终的救济机制并为权力施加一种特殊的制约机制,这体现了程序法宪政意义的基本要求。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立审判中心的诉讼地位
受特殊的司法体制和诉讼结构影响,我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侦查为中心、以案卷卷宗审理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刑事诉讼程序就如同一个各自相对自治的侦查“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三道工序组成的流水作业,饭能不能吃取决于做饭之好坏,加之现行司法制度对公检法三机关利益共同体关系的过于强调,三机关的整体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准确发现案件真相、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相互配合多于相互制约,这使得在对待侦查程序违法问题上一直缺乏一种独立权威的司法审查力量。[4]随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的提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审判的中心地位,旨在改善以往法院司法审查功能的虚化现象,提高审判活动的纠错功能,树立司法权威。其内容要求以法院审判作为诉讼活动的中心,其他程序都是开启审判程序的准备,重新定位侦查的功能是为审判而服务,其决定仅具有程序推进的意义,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侦查程序的司法审查以体现正当程序的价值。
(三)强化侦查的权力制约机制,促进侦查法治化、专业化发展
司法审查制度一直被视为成文宪法学说的自然产物,但究其历史渊源,二者实际上都源自政府有限论或控制政府论这一相同的基本原理。[5]国家权力需要在运行中通过切实的法律约束得到制约和平衡,给国家和公民带来最大威胁的永远是权力的滥用,人们呼唤一种秩序,呼唤权力制约,而司法权习惯于依照法律原理和基本精神行使,其本质上是个人权利的天然保护者,司法审查的核心理念就是限制其他国家权力的侵夺扩张,同时也让自己的权力保持在适当边界之内。[6]刑事侦查的功能决定了侦查权通常表现为一种天然带有强制性和扩张性的国家权力,如果任其自治、封闭、游离在诉讼程序之外,那么侦查机关开展的自我授权、自行执行、不受司法审查机制控制的侦查活动就会变成一种仅带有技术手续性的操作程序,[7]从而丧失诉讼程序本身的独立价值和法律意义。这与法治国家理念下侦查法治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和要求极不相符。司法审查机制正是基于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扩张而设置,同时也是维系法治秩序的重要制度设计。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侦查程序司法审查制度中的功能
(一)2012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刑事诉讼法理论上,对非法取得的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的证据能力进行审查并予以否定的一种法律规定被称为非法证据排除,即非法证据不被采纳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作为一项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已渐趋成熟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在抑制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规范侦查行为、控制侦查权力滥用、西安刑事辩护律师,西安劳动争议律师,西安房地产律师,西安交通事故律师,西安知识产权律师,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http://www.xuanjulawer.com保障正当程序以及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非常积极的作用。这些已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法律价值对于我国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而言更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在经历了多年理论探讨和实践总结的基础之上,通过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渐进式摸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终在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时正式得到基本法上的确立,同时配套有各个职能机关相应的解释条款,它们共同组成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体系。现行《刑事诉讼法》五十四条到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到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六十五条到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和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项等众多条文规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非法收集证据的形式、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设置、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要求、非法证据的法律后果及救济方式等核心事项。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2010年5月两院三部曾就死刑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刑事案件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专门作出解释,即学界和实务界习惯所称的“两个证据规定”,其中内容与新法有冲突之处,按照法律位阶高低以及新法优于旧法的处理原则,应当以2012年新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体系为准。[8]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侦查程序司法审查之功能分析
1.从形式上看,非法证据排除是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程序性制裁
现代法治理念中,程序公正相较于实体公正而言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更重要的意义。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基本要求在于一个公正法治秩序的确立,而法治秩序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是具体通过一系列程序体现出来的。[9]刑事诉讼作为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一种法定程序,其价值在于平衡国家诉讼职权与公民诉讼权利之间的法律关系,用程序来约束国家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权。在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和程序正义的思维下,公检法如果违反了法律程序的要求理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彰显程序独立价值,保障程序的公正。一般来讲,这种法律责任可以包括两种形式——程序性制裁和实体性制裁。
程序性制裁即针对违法程序所要承受的程序性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宣告无效的方式,对事不对人;实体性制裁即针对违法程序所要承受的实体性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追究办案主体的民事、行政抑或刑事责任的方式,对人不对事。程序性制裁的基本原理是通过剥夺程序违法所得的不正当利益来促使其遵守法定程序,它比实体性制裁对于程序性违法问题具有更明显的预防功能和可预测性。[10]非法证据排除的主导思想是将侦查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进行侦查所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来使用。它是用一种行为结果上的无效状态来惩罚前面的违法行为,追究的是违法侦查行为在诉讼程序层面上的法律后果问题,因此,在形式上具备程序性制裁的特征。当然,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的程序性制裁措施并非仅此一种,还有诸如针对公诉机关的终止诉讼以及针对审判机关的撤销原判等,它们对于程序正义的实现均具有重要意义。[11]
2.从内容上看,非法证据排除是对侦查结果的追溯式司法审查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可以分为审前阶段和审判阶段两种排除,这一点与很多国家的做法不太相同,比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规定只能由法官在审判阶段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非法证据的审查判断。我国允许在审前阶段进行此项程序主要是基于我国直线型刑事诉讼构造下公检法诉讼职权配置的特殊性考虑,审判中心诉讼模式尚未完全形成,加之缺乏有效的刑事案件分流机制导致较大数量的案件都涌向审判阶段。为了体现程序正义的要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法上将这种程序性制裁扩大到整个诉讼阶段。[12]
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可以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依职权进行,但除了由检察机关在逮捕这项强制措施的审查批准程序中可以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外,侦查阶段的排除都是基于侦查机关发现或查明之上依法自动式地排除,也即是一种“自我否定”。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这一解释中关于该规则仅有的两条规定可以看出,侦查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并不具有代表性,该排除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多集中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另外,除了依职权启动之外,法律规定在审判阶段还允许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申请来启动排除非法证据。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排除实质上是对侦查行为进行的一种结果上追溯式的司法审查行为(检察机关的准司法审查和审判机关的司法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予以采纳,反之则宣告无效。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侦查程序司法审查功能发挥上的有限性分析
非法证据排除作为一种旨在进行程序性制裁的司法审查机制,对于防止违法侦查、避免权力滥用来说非常必要,但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