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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引发争执打伤狗主人 二被告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11-28 00:00 浏览量:2419 分享到:

聚餐结束后,周某及家人一行在公园附近遛弯时遇到遛狗的曹某,周某与曹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引发肢体冲突,同行的张某见状上前帮助周某,致使曹某受轻伤。周某、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在顺义区顺义公园附近,被告人周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曹某发生争吵,后对曹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张某见状参与殴打并将曹某摔倒在地,致曹某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与张某是姻亲关系。2016年10月,二被告人在家庭聚餐后欲与家人去公园遛弯,行至顺义公园附近时,因曹某称周某的家人拿东西砸了自家的狗,而与曹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周某、张某对曹某进行殴打,致曹某身体多处受伤,腰部骨折。经鉴定,曹某腰部所受损伤致腰3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另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周某、张某与被害人曹某自愿达成协议,周某、张某赔偿曹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张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进而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二被告人系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可认定为自动投案;二被告人投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周某、张某有自首情节,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某、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文:李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