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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公司股东付运费 不能举证诉求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7-12-22 00:00 浏览量:2700 分享到:

一物流公司向一医药公司催讨拖欠的运费未果后,将医药公司与部分股东及其配偶均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其要求医药公司股东及家属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求。

飞鸽物流公司系一家从事道路货运的公司,天地医药公司系一家从事药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黄刚、黄明均为该公司股东,陈华、李梅分别系黄刚、黄明的妻子。2015年10月,两家公司之间开始发展药品运输业务。2016年1月1日,双方签订正式运输合同,并对运输业务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2016年10月15日,双方终止业务。2017年4月25日,两家公司就往来业务进行结算,医药公司尚欠物流公司运费15万余元。后物流公司多次向医药公司催讨,但医药公司拒不支付拖欠运费,最终物流公司将医药公司及黄刚、陈华、黄明、李梅共同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飞鸽物流公司与天地医药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运输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物流公司按约将医药公司托运的货物运输到了约定地点,医药公司依约应向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该案被告黄刚、黄明虽系天地医药公司的股东,但所涉运费系两家公司之间的运输业务所产生,作为公司的股东个人并无偿还责任,且飞鸽物流公司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黄明等人存在将个人财产及家庭财产与天地医药公司的财产相混同,故物流公司主张黄刚、陈华、黄明、李梅对上述运输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据此,江西新干法院一审作出如上判决。

吴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