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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老师非法获取学生信息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8-01-31 00:00 浏览量:2920 分享到:

为扩大教育培训宣传面,两家培训学校老师从一家科技公司购买2万余条个人信息。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公开宣判。梁某、冯某、黄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经营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短信群发业务。2017年1月,梁某从他人处购买2万余条包含学生姓名、所在班级、家长姓名、家长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备在经营短信业务过程中提供给客户使用。

同年4月,合肥一家培训学校的被告人冯某通过电话联系梁某,洽谈短信群发业务。洽谈中,冯某得知梁某处有2万多条公民个人信息,遂与其商议后确定以9000元的价格从其处购买该信息,同时购买10万条短信群发业务。

4月17日,梁某以9000元的价格将上述2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冯某。相关信息包括多所合肥市中小学的学生姓名、所在班级、家长姓名、家长联系方式等内容。

冯某和被告人黄某为培训机构的旧同事,两人为了各自培训学校的宣传和生源,曾约定信息共享。冯某从梁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将其中15236条学生信息非法交换给黄某,黄某将其持有的从他人处获取的3836条学生信息非法交换给冯某。

2017年5月11日,公安民警在教育培训机构走访时,发现黄某电脑内有数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遂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黄某如实供述了将从他人处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交换给冯某的事实。随后,冯某和梁某也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冯某、黄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向他人出售或者以交换的方式向他人提供,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梁某、冯某系自动投案,归案后均能如实交代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均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