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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的知情权,我国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但是,股东退出公司后能否享有股东知情权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如果股东权利被侵犯是在股东退出后才发现的情况下,以何种方式进行维权。本文拟就此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股东知情权的性质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主要包括查阅权和质询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的必备要件。股东只有通过查阅会计账簿及相关资料,查阅、复制公司有关协议、文件和其他资料,才能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公司是典型的社团法人,股东因出资或认购股份从而成为其成员,并基于其成员资格在社团内部享有权利。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股东的财产权利和身份权利。其中,股东的身份权利具有社员权的性质,不能与股东的身份相分离,而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身份权所包含的内容,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也属于社员权。
二、股东身份丧失意味着股东身份权的各项权能的丧失,其中也包括股东知情权
股东通过转让股东的财产权利退出公司后,原来的社团成员资格也随之丧失,从而导致社员权丧失。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社员权的一种,也随之丧失。所以,从股东退出公司后,其也不再对公司享有知情权。
三、股东退出后权利的保护
股东退出后发现公司通过隐瞒利润等方式诱骗其转让股权退出公司的,因其已经丧失了股东身份,无法通过股东知情权收集相关的证据,从而利益无法保障。
现阶段如果股东退出后,以自己的名义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从而收集证据会被法院驳回。所以目前只能采取通过行使撤销权或者对公司提起侵权之诉的方式来解决。为防止该类事项的发生,建议股东在决定退出前,积极行使股东知情权,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后再做出最后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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