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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谅解和刑事和解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7-08-15 00:00 浏览量:1922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4月1日开始实施,《意见》中对“被害人谅解”和“刑事和解”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刑事和解比被害人谅解的量刑优惠幅度更大,那么两者的区别是什么呢?

吴会青律师认为被害人谅解属于未经司法程序审查的民间私了行为,由于双方当事人认可谅解书内容,司法机关亦会尊重当事人选择,故在量刑时给予一定程度的从轻。

刑事和解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由于刑事和解是司法机关认可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基于尊重被害人的意愿,故在量刑时会对被告人有较大幅度的优惠。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均可以达成刑事和解,对符合条件、达成和解协议、实际履行到位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作不起诉;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达成刑事和解需要满足以下的七个条件:(1)被告人真诚悔罪;(2)被告人和罪名均符合刑事和解的要求;(3)获得被害人的谅解;(4)被害人自愿和解;(5)司法机关对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6)由司法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7)双方如约履行和解协议内容。

谅解书不能代替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只是被害人向司法机关出具的,但未经司关主持、见证,自愿性合法性存在较大疑问,故不能代替刑事和解书。


轩举律所 吴会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