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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法院如何裁判?

发布时间:2017-09-21 00:00 浏览量:3513 分享到:

案例:王某向安某出借800000元,借款期限5个月,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按照2%/月收取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未向安某归还本金,安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从借款之日起按照2%/月支付利息,直至清偿本金之日止。庭审中,被告抗辩称,双方在借条上仅约定了借期内利率,并未对逾期利息作出任何约定,认为不需要支付逾期利息。

裁判结果及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1款、第2款第(二)项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王某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定清偿借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照2%/月计算逾期利息,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利息计算标准没有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法院予以支持。

陕西轩举律所:王海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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