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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旬老人恐自己不久于人世留儿受苦 含泪杀害智障儿

发布时间:2017-11-01 00:00 浏览量:2777 分享到:

2017年5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西华路家中,趁家人离开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约60粒安眠药喂食给被害人黎某乙,后用棉垫捂住黎某乙面部,再用丝巾勒住黎某乙脖子致其死亡(经鉴定,死亡原因为安眠药的作用下被勒颈、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日,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害人黎某乙,自出生即患病致残,殁年46岁。83岁高龄的黄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称:“(黎某乙)早产出生被确诊大脑发育不良及软骨症,不会说话,生活不能自理。长大到三十多岁时,大脑衰退加快,身体越来越差,后来臀部肌肉萎缩不能坐,长期卧床长肉疮,很痛苦。我照顾他很辛苦,自己年纪大了,身体又不好,我担心自己先他离世。一个星期前,我思想斗争了很久,产生了喂他吃安眠药、让他在没有知觉的情况下弄死他的念头。”

2017年9月21日,越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黎某甲——黄某某的大儿子,告诉侦查人员,弟弟不能正常说话,生活不能自理,近三、四年来长期卧床,母亲一直和弟弟睡同一间房,负责给弟弟喂饭,其则负责给弟弟擦身。“我有劝过妈妈要想开点,也要妈妈将弟弟送至政府机构进行安置,但妈妈一直不同意,并表示不放心其他人员照顾,怕照顾不周。”

居委会工作人员陈某某出庭作证时表示,残联会定时发放残疾金,有时候也向黄某某发放生活用品,平时也有义工上门帮忙。被害人在死亡前符合入住福利院的条件,家属可以提出申请,社工和义工都曾上门询问过黄某某的意见,但黄某某均拒绝了。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虽法不可恕,但情有可原”,相较于其他恶性暴力犯罪“因恨而杀”,本案是“因爱而杀”,但生命权是人的最高权利,任何人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即使是母亲也无权剥夺儿子的生命。鉴于黄某某犯罪动机恶性不大,人身危害性较低,是自首,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故建议法院对黄某某依法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其悲可悯,其情可宥”,黄某某获缓刑处罚。越秀法院当天下午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判决书认定黄某某有自首、犯罪时年满75周岁、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从宽量刑情节,“虽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但其悲可悯,其情可宥”,最终法院决定对黄某某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宣判后,控辩双方一致表示对该判决没有意见。

越秀法院院长、本案审判长万云峰告诉记者:“这件案非常特殊,是因爱杀子,与其他暴力性故意杀人有很大区别,反映出被告人作案动机并不是十分卑劣。本案事实清楚,主要是如何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如何做出既合法理又合情理的判决,这是需要认真平衡和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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