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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复工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02-06 00:00 浏览量:9951 分享到:

一、延迟期限复工的法律性质

法律依据:

1、2020 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将新春假期延长至2月2日,即1月31日至2月2日;

2、2020 年2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市政函6号),对于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月3日至2月9日),即最早2月10日才可上班;

截止目前2月5日,全国确诊病例24363例,疑似病例23260例,西安已确诊病例70例,每日新增病例还在大幅增加,复工的具体时间估计还需延后,那么这段延迟期限复工的性质是什么?我们按照下面的日历表直观分析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因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是不能安排补休的,仅能发放300%的工资,因此判断,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这三天的性质是休息日。

目前对于2月2日至2月9日期间的法律性质尚无明确的规定,本人认为,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具备条件的,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依据以上规定推断,此期间鼓励用人单位灵活安排工作生产,因此延迟复工的2月3日至2月7日的性质应当是工作日,2月8日至9日原本为周末,也就是休息日。

二、延迟复工期间劳动者工资的处理

1、延迟复工期间,上班的员工应如何发放工资?

根据上文中对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的法律性质的分析,1月31日至2月2日为休息日,应按照的200%发放工资;2月3日至2月7日为工作日,应按照正常标准发放工资;2月8日至9日为休息日,应按照200%发放工资。(在延期复工期间上班的主要指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员工)。

2、延迟复工期间,未上班的员工是否应该发放工资?按照什么标准发放工资?

应该发放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0号)的规定: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根据以上规定,如此次延期复工时间在2月份结束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如延期复工时间持续到三月份的,对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应发放最低工资,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发放最低工资75%的生活费。(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

三、企业可以强制员工提前复工吗?

不能。企业如在政府规定的延期复工期间强制复工的,将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现已有江苏省南通市一家纺织厂的负责人因违反规定强制要求员工复工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法律依据如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企业是否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①《陕西省人社厅:疫情防控致企业难复工,劳动者权益一样要保障!》第一条的规定: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比如,在治疗、隔离、观察期间的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相关人员,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裁员规定、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分析如下:

1、以上规定已经非常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出现以上情形,用人单位是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需顺延至相应期限届满;

2、以上规定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如劳动者有涉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在防疫期间故意隐瞒相关武汉接触史的确诊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给他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