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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一起民间借贷一审案件中代理被告获得完胜

发布时间:2020-10-20 00:00 浏览量:2260 分享到:

近日,我所姚博扬、王淼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被告获得完全胜诉。

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于20171月借给被告某某人民币现金75万元,后其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75万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至起诉之日的同期银行借贷利息。

我所接受被告某某委托后,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提出如下答辩:一,借款产生的背景是:双方是亲戚关系。原告有家族企业某公司,被告因在承揽工程中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二,本案所涉借款应是某公司公款,这从原告所述其资金的三个来源可以说明。三是借款已经还清,因为被告通过其财务人员将上述借款还给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四,原告在被告已经还清其借款后拒不归还借条,还以此作为证据起诉还款,违背诚信原则,是虚假诉讼,不仅应当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而且应当追究其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开庭审查查明,借款发生属实,该借款系原告从其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处取得16万元、从某公司处取得20万元、从陈某处取得40万元后向被告交付75万元,被告通过其财务人员在328日、47日给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之子严某转款90万元。严某在上述借款还款发生期间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原告系母子,且原告自2016520日起任某公司联络员、财务负责人。法庭传严某到庭接受调查,严某拒不到庭。

根据上述情况,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原告提供借据、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偿还的,原告应当就其主张继续举证。本案中,因原告的出借资金有一半来自严某及某公司,且考虑出借人与严某和某公司的特殊关系,在资金来源和被告还款途径上存在重合,因而可以认定被告已经还款,故对被告的抗辩证据予以采信,据上,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在原告证据貌似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被告确实处在较为不利的状态。但本所接受委托后,经过和委托人多次充分沟通,并且通过调查工商档案、提取还款凭证,申请证人出庭等,还原了借款、还款的事实真相,分析了其中的法律关系,最终所发表的观点取得了法庭的认可,充分展示了我所律师深厚的法理功底和高超的诉讼技能,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