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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借款人一定败诉吗?

发布时间:2020-10-28 00:00 浏览量:2576 分享到:


第一部分:引言

近年来,实务中批量出现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遍查判例,几乎借款人全部败诉,而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项目全部得到支持,常见请求为理赔款、逾期保费、利息、违约金等。

问题是,借款人是否一定败诉呢?要回答此问题,必须对相关理论和实务有充分、深入的了解。

第二部分:案由之争。

此类案件案由是什么?

实践中,出现不同法院不同认定。

少数判决认为,此类案件为保险合同纠纷,主要适用投保人义务为已缴纳保费购买保险,义务已完成,出险理赔责任则由保险公司承担,故驳回保险公司诉讼请求。

此观点显然未注意到财产保险出险由第三人导致,而此类案件中导致出险的第三人,恰恰就是投保人即第三人,显然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以行使代位权之诉。故其观点显然不能成立。

绝大多数判决认为,案件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支持保险公司的请求项目。

笔者认为,支持保险公司所有请求项目的观点是否正确,不能一概而论。而要进行更进一步的深入分析。

第三部分:此类案件管辖问题、债权来源及是否成立

等是案件的关键所在。

1、实践中,保险公司通常选择借款人即投保人户籍所在地或投保时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尽管很少有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但实际上存在问题。

根据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此类案件保险公司行使的是理赔以后对造成出险的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而无其他债权依据。根据诉权来源确定管辖法院是基本常识,故保险公司选择受诉人民法院,势必受借款合同管辖法院约定的约束,故直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不一定成立。

2、债权来源是否成立。

根据一般常识,财产保险出险,需要被保险人报险。是否报险及报险资料是否齐备,决定保险公司的理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无报险资料而理赔又主张代位权之诉,情况就复杂了,是否成立就难说了。

3、债权结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保险公司主张的债权结构及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又一重大问题。需要从多方面认真审查方能判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肯定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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