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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婚姻与继承 案例裁判观点集成(一)

发布时间:2017-08-28 00:00 浏览量:2921 分享到:



一、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支持一方请求撤销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主张

案情摘要:

李某诉称其与包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有一女。包某经常对其打骂,经常用自杀、自残方式要求其满足她的意志,其对包某心存恐惧,期间包某多次要求协议离婚,但是其因为担心子女犹豫不决,后包某到其单位及父母处哭闹,其无法正常工作。恰逢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担心失去工作,精神压力很大。2006年2月包某又找到李某,要求协议离婚,表示如果李某放弃全部财产,将来再从一无所有爬起来,还会与其结合。在包某威逼利诱的情况下,在父母均不知情的情况下,鬼使神差签了字。现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提出重新分割。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驳回了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双方未上诉。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般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效力

案情摘要:

王某与尹某1990年结婚,2000年尹某以工作忙为由不经常回家居住,王某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尹某晚上十二点至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100元“空床费”。事后因尹某经常不回家居住,尹某总计向王某出具了“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后双方发生争议,尹某将王某打伤,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除了主张将共同财产判决王某所有外,并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还要求支付精神损失2万元和“空床费”4000元。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尹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改判尹某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补偿费4000元及医疗费,其他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三、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摘要:

王某与陈某系事实上的叔嫂关系。2004年6月28日,王某与陈某的哥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因陈某的哥哥无身份证,借用陈某身份证办理了登记手续,在得知该情况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与陈某离婚。

法院处理:

经法院释明,王某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外的理由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未完待续)                             轩举律所:杜晓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