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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务(一) 郭永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2 00:00 浏览量:1857 分享到: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构成要件及特点

 1、定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构成要件

秘密性 利益性 实用性 保密性

 3、如何判断

秘密性 (公开性):(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利益性、实用性: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

保密性:(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4、特点

A自动产生,无须授权 B没有地域期限限制 C没有费用(申请费、维持费)D保密实现独占(专利公开)E不能阻止反向破译。

二、商业秘密的类别和表现形式

1、类别:技术秘密(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秘密(经营信息)

2、表现形式

技术秘密: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图纸等信息(阶段性成果);

经营秘密: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三、侵害商业秘密的手段(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四、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抗辩理由

1、非秘密抗辩

2、自行研发

3、合法取得

4、反向工程

(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