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闻标题

新闻资讯
News

相关资讯

联系我们

电话: 029-63091468

传真: 029-88719257

邮箱: xuanjulaw@163.com

网址: www.xuanjulawer.com

地址: 西安市高新一路2号国家开发银行五层

法律文集
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律文集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务(二) 郭永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6 00:00 浏览量:1886 分享到:

五、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公式

1、接触+相同(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

接触是指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相同是指侵权信息和商业秘密完全一样或者高度相似,合法来源是指侵权信息从合法渠道得来。但这个公式有很明显的缺陷,就是权利人有时候无法提出接触的证据,比如盗窃、抢夺(或抢劫)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无法证明行为人有接触的条件,该公式是工商机关查处商业秘密侵权时所采取的公式。

2、相同+非法获取

该公式是我们结合理论及实务经验提出来的,该公式更符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该解释规定,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六、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主要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特殊情况下可适用返还原物。赔偿数额的确定,参照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标准确定,实际损失标准,非法获利标准,许可费(倍数)标准,法定标准(1-100万元)

2、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侵权;责令返还商业秘密载体;责令销毁特定产品(权利人同意收购的除外);罚款1-20万元。

3、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 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商业秘密侵权、犯罪的管辖法院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此类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特殊情况下,由最高院确定的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审理。
商业秘密犯罪的由基层法院管辖,与商业秘密侵权民事案件有所不同,应当引起注意。

八、商业秘密的误区

1、泛滥化,企业所有信息都是商业秘密

2、虚无化,企业没有商业秘密

九、商业秘密的保护

自我保护(事先预防)、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事后救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应以自我保护为主,做好这几方面工作:

1、建立保密制度

2、定密、定级(两级或三级)、定期、标记

3、载体的保护

4、涉密区的划定

5、内部人员: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2年)、脱密期(6个月)

6、合作各方:保密协议

7、办公设备的保护

8、网络管理(密码、代号)

9、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

十、需要了解的法律

《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公司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刑事诉讼法》

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合同法解释一》《不正当竞争解释》《劳动案件指导意见》《知识产权审判意见》《技术合同纠纷解释》《劳动争议案件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 《解释二》及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劳动部、经贸委、工商总局《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违反劳动合同赔偿办法》《职工流动问题的通知》《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答复》《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劳动案件涉及商业秘密问题的函件》《国企商业秘密保护的通知》《科技人员业余兼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