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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构成工伤?

发布时间:2017-07-11 00:00 浏览量:1809 分享到: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郑珊律师认为需要把握三个方面:

第一,无论是在工作场所内还是因公外出,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工作时间前后,要想认定为工伤,其受到的伤害都必须与工作有关,即损害结果与工作原因之间必须形成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包括执行上级领导安排的非本职工作的其他工作任务过程中受伤,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第三者侵权伤害。

第二,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其他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伤害,比如在街上滑到,被路边围墙砸到,都不能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的判断依据就是指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

但是需要注意,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只认定一方或者双方为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但是交通事故的范围很广,对于其他类型的交通事故,只有直接起诉侵权人,由法院认定事故责任划分问题。因此,对于上下班途中非机动车参与的交通事故,建议先走人损程序,待法院判决下来后,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关于职业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一般来说,职业病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详细内容可以参阅《职业病目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注意:本条款第一项规定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可以享受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而有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注意:1、“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2、《劳社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7〕345号)规定,受伤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但也不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但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因此,在认定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时,必须将这三条全部考虑进去,在当事人既存在积极条件,同时又不存在消极条件时,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轩举郑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