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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关系中,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7-07-18 00:00 浏览量:1874 分享到:

在实践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二项“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该款可以被认为是第14条的特别条款,则在任何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均不必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对这个问题作出解答,必须厘清《劳动合同法》第14条与第58条之间的关系。

从立法体例上看,《劳动合同法》第14条属于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进行的一般性的规定,而第58条虽然列在第五章“特别规定中”,但也只能说明由于劳务派遣行为有自己的特点,从而法律单设一章,予以规制。而不能当然地认为劳务派遣合同独立于劳动合同之外。对第58条的理解,不能孤立,而应当放在整个《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进行。

赵彬律师认为:首先,《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一款开宗明义地说明,“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派遣单位均应当执行,其中当然包括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自愿协商,也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于考虑到劳务派遣行业自身的特点,当不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时,劳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受《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制,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在两年以上。

其次,从法理上说,《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意,在于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将《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理解为除外规定,则劳务派遣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面前就可以变成“真空”。这样无疑会加剧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社会上所有的劳动者都可以变成劳务派遣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就会被架空,这明显违反立法者本意。


轩举赵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