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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容诉金某、王某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9-01-15 00:00 浏览量:8010 分享到:

【案情概要】

2017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咸阳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定金收付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某市,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31万元,此价款包含房款及收房时所交的大修基金、契税、初装、固定家电等费用,房屋建筑面积为64.68平米,户型为两室一厅一卫一阳台。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购房定金3万元。协议签订后不久,被告以清偿银行贷款资金不足为由,要求原告支付所有购房款。2017年5月22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31万元购房款支付于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之后,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被告表示不愿再将房屋出卖给原告,不予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轩举律师事务所姚博扬、胡洁迎律师作为原告肖某容代理人参与诉讼。

[原告诉请]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定金收付协议》,双方达成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己向被告支付了所有房款,但被告却不予辅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1、判令被告配合办理位于某市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答辩]

被告认为,原告未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且该房屋正在买卖中,该定金协议未生效,不存在履行定金协议进行过户等约定。

[法院裁判]

经询,原、被告均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金某、王某于2018年1月20日前配合原告肖某容办理位于某市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到肖某容名下, 过户的一切费用由原告肖某容承担。

二、原告肖某容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当天支付被告金某人民币15000元整。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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